关于第38614308号“维健乐SO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14308号“维健乐SO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61号

       

      申请人:上海云草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14308号“维健乐S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59099号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4852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0537号、第1334262号、国际注册第1237565号、第22551262号、第22700467号、第25641564号商标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