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443936号“NOV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56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3936号“NO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4961号、第11340918号、国际注册第11090264号“NOVA Externai Venturing及图”、第4356099号、第22416745号“NOVA VISION CENTRE”商标、第22416725号“NOVA VISION CENTRE”商标、第22416773号“NOVA VISION CENTRE”商标、第16579686号“novo cafe10”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行业排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娱乐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培训、娱乐服务、辅导(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