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892506号“圣妮维娜St.nirvan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3892506号“圣妮维娜St.nirvan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64号

       

      申请人:朱俊澎
      委托代理人:沈阳鸿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虹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30日对第23892506号“圣妮维娜St.nirva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原注册人在多类别申请了3180件商标。申请人未查询到原注册人对“圣妮维纳St.nirvana”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且在白兔商标查询软件中显示为待出售状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3297216号“圣妮思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详细信息、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晚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出于真实使用意图、合理经营目的善意受让而来,并非闲置商标。原注册人对争议商标使用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争议商标的注册完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不会误导公众,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商标转让文件;
      2. 争议商标在实物上的使用情况;
      3. 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宣传材料。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玉溪杰凯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17年05月03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0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05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于本案被申请人。
      2. 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未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称原注册人在申请本案争议商标的同时,还申请注册了3180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原注册人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争议商标在2019年05月20日转让于本案被申请人,早于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日期,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善意取得争议商标所有权,并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加之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不正当行为。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