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7418号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13号
申请人:HOPTIMIST APS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7418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弹簧仔跳跳小人,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第20类、第28类商品上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使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和第21类商品上,尚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9类、第21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