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858791号“arrow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52号
申请人:富士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8791号“arrow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智能手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9069号“ARROW”商标、第1281220号“安路ARROW”商标、第1273653号“ARROW”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该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外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字典、数字语音信号处理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键盘、计算机等商品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 商标局在智能手机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 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