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8546757号“康肤美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70号
申请人:珠海丽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佳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康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嘉嘉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8日对第28546757号“康肤美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067448号“康芙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28987号“康芙美COV M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实际使用中,被申请人产品包装装潢、网店装潢均与申请人的近似。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韩国知名品牌“SNP及图”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被申请人“康肤美”旗舰店销售页面;2、申请人化妆品备案信息;3、申请人产品检测报告;4、申请人授权书、销售合同;5、申请人“康芙美”旗舰店销售页面;6、申请人参与的相关活动图片;7、申请人官网页面、微信公众号;8、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康芙美”品牌知名度并不高,被申请人此前并不了解其品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品牌的产品包装、宣传卖点等完全不同,且申请人涉嫌恶意抄袭他人品牌。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淘宝旗舰店页面;2、被申请人资质证明;3、天猫、淘宝检索“康芙美”、“康肤美”页面,两品牌包装图片;4、申请人涉嫌侵权证明;5、更改后申请人产品包装图片;6、被申请人参加活动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美容面膜;化妆品;去斑霜;保湿乳液;防皱霜;化妆用胶原蛋白制剂;牙齿美白贴;脱毛剂;增白霜”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该法其他条款之中,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康肤美”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康芙美”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牙齿美白贴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齿美白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牙齿美白贴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