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677676号“了不起国货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49号
申请人:长沙了不起国货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7676号“了不起国货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13166号、第32501192号、第34153858号、第2630682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