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91612号“唐久便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45号
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唐久超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轩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91612号“唐久便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806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5771号商标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