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128805号“泰禾影城Taho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41号
申请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28805号“泰禾影城Taho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49724号“TA之家 TA-HOME及图”商标、第15363704号图形商标、第7222738号“泰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标识构成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谢乐军
肖琦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