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26127号“领头羊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102号
申请人:武汉顶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26127号“领头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1272号、第19093395号、第13327273号、第38467040号、第27293816号、第2730558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构成、视觉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实际业务发展所需,并非对他人在先商标的抄袭模仿,申请人是善意的,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无效,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现已失效,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