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454796号“金信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99号
申请人:雷泽汉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54796号“金信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6546号、第26491466号、第3965890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引证商标三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