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596485号“ASIV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96号
申请人:爱嗣健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96485号“ASIV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101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设计、含义、呼叫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中“AS”为企业字号缩写,申请商标整体为申请人臆造词汇,申请商标属于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对于申请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