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68920号“联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89号
申请人:联联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8920号“联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57289号、第33598526号、第33601049号、第6666173号、第666617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设计,申请人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申请人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声明。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及光盘):商标共存声明;顾客好评;微信推广;百度截图;腾讯视频;活动分享会;宣传彩页;合作商家合同;微信公众平台商家推广海报;微信公众平台推文截图;商家支持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已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四、五处于宽展期,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局对上述同意书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饭店;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咖啡馆;茶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