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720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83号
申请人: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720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79577号、第4666436号、第9420081号、第7866968号、国际注册第78470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文字要素、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