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3796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40号
申请人:南通捷得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96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8202号、国际注册第101309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视觉中心、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推广后,在销售服务区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现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