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844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27号
申请人: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844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038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网站页面信息;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