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60243号“青山湖针纺及QINGSHANHU TEXTI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760243号“青山湖针纺及QINGSHANHU

    TEXTI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26号

       

      申请人:南昌市青山湖区纺织服装行业商会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60243号“青山湖针纺及QINGSHANHU TEXTI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35559号、第30552713号、第22369157号、第3369936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组合形式、构成要素、设计理念、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已取得较高的显著特征,并于申请人建立了密不可分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状态,引证商标二、四处于驳回复审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简介、发展历程及会员名单;申请商标创作过程、构思及其特征;获得荣誉;授权证明;使用证据;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至四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