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161226 -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25号 - 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碗德福牛肉面馆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161226号“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25号

       

      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碗德福牛肉面馆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1226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33127号、第30889531号、第6772406号、第623343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外观、设计、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指向性。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实际主营的行业属性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使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中形成截然不同的市场定位。本案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已有系列商标的延续和继承,具有品牌一致性,已与申请人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受到保护和肯定。引证商标2-4成功注册在类似服务上,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