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121707号“陕心端着吃 duan zhe chi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24号
申请人:魏超
委托代理人:杭州圣志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1707号“陕心端着吃 duan zhe ch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62416号、第34906157号、第5851031号、第6605242号、第852202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含义、指向、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