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161226号“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22号
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碗德福牛肉面馆
委托代理人:唯梦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1226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35724号、第12093804号、第8631998号、第9058541号、第13677861号、第36823654号、第35462051号、第34866088号、第3444306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要素、着色、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含义、主营业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广告宣传,具有了显著性和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带有商标店内环境照片;申请人宣传证据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九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九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三处于等待撤销复审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的状态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