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87405号“德佑DEY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18号
申请人:河南逸祥卫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87405号“德佑DE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84245号、第4713250号、第67533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具有地域性特点,经申请人大量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未续展已满一年现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三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木纹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