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765165号“SEVER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765165号“SEVER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979号

       

      申请人:塞维林电力生活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65165号“SEVER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885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正处于商标异议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系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损害申请人的既得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