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272075号“蜘蛛找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964号
申请人:上海红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联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2075号“蜘蛛找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95256号、第19599080号、第19424860号、第14798126号、第17010705号、第34438296号、第3517470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内容、识别特征、显著性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过宽展期已失效,引证商标六、七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出版网站编辑内容”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出版网站编辑内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