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384090号“FORREAL 1974”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384090号“FORREAL 1974”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00号

       

      申请人:安徽汉卢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点金专利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4090号“FORREAL 197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54137号“For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976388号“方乐FOR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荣誉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FORREAL”与引证商标一“Foreal”、引证商标二中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FOREAL”首尾字母相同,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