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903127号“虹运仓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0903127号“虹运仓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73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03127号“虹运仓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非是对在先权利的摹仿和抄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5242号商标、第721752号商标、第7902076号商标、第16425797号商标、第9368490号商标、第52728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已过保护期,且未续展,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商标创作历程、产品资料及相关报道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0月27日期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虹运仓配”中“仓配”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为“虹运”,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文字“红运”、引证商标三文字“红运”、引证商标四文字“红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建筑物、涂层(建筑材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建筑物、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