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57107号“BRIOGEO SCALP REVIV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57107号“BRIOGEO SCALP

    REVIV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71号

       

      申请人:贝卡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57107号“BRIOGEO SCALP REVIV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SCALP REVIVAL”是中性词汇,具有多种翻译的组合,比如“头皮复活”、“使头皮恢复精神”,从常理上说,“使头皮恢复精神”解释行得通,不会夸大商品功能从而误导消费者。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有道词典对“REVIVAL”的解释页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如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SCALP REVIVAL”,可译为“头皮复活”等,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