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49764号“第八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49764号“第八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62号

       

      申请人:安徽点点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49764号“第八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76723号“第8格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等方面存在区别。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完整包含申请商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两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