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30431号“炮灸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30431号“炮灸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39号

       

      申请人:深圳市布丹安缦养生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30431号“炮灸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含义,体现出了申请人的独创性,作为商标使用有其明显的显著特征,且申请人将商标使用在医用艾草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保护商标来申请的。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灸”,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与针灸等治疗方法有关的联想,从而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