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4841号“A&F SWI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10号
申请人:ABERCROMBIE & FITCH EUROPE SAG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4841号“A&F SWI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向WIPO递交了限定申请,限定后的服务项目为“广告;商业行政顾问服务;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以零售为目的在实体商店和/或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推销(替他人);商业调查(与客户忠诚度计划有关);商业信息(与客户忠诚度服务有关);市场营销(与客户忠诚度服务有关);广告(与客户忠诚度服务有关)”;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9041号“SW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三、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WIPO的登记信息、国际局下发的删减备案通知书及其中文翻译、商标信息及引证商标的撤三相关材料、申请人相关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知名度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经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第35类服务已限定为“广告;工商管理咨询服务;工商管理辅助服务;为零售和替他人推销,在实体店和/或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调查(与客户忠诚度计划有关);商业信息(与客户忠诚度服务有关);市场营销(与客户忠诚度服务有关);广告(与客户忠诚度服务有关)”服务。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字母组合“SWIM”,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与客户忠诚度服务有关)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拍卖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申请人前述国际限定服务申请已被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限定后的复审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