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202721号“NATURTRU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20号
申请人:铁锹-弗兰齐丝卡纳-酿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2721号“NATURTR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99765号“乐森堡小麦啤酒LAUSITZ BRAU NATURTR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检索结果、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字母组合“NATURTRUB”,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姜汁啤酒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