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57639号“日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81号
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57639号“日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申请人名称由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569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日丽”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丰禾日丽”中,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烧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