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3119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50号
申请人:西藏布瑞吉祥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米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311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605211号“S SCIVATION”商标、第31011483号“B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图形设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中的图形以及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蜂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是否获得版权登记与其应否获准初步审定无必然联系。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