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455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455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32号

       

      申请人:石家庄美泰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悦鸿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455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608069号“多莱美迪DOLERDI及图”商标、第31605263号图形商标、第9027312号图形商标、第95209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内容、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售卖图片及作品登记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以及引证商标二至四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