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61876号“舒芙蕾專制店BoBoCak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05号
申请人: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61876号“舒芙蕾專制店BoBoCa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67714号、第35287212号、第14231519号、第33815459号、第15100645号、第38219887号、第10538695号、第9575481号、第8091559号、第3668015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利润表、大众点评网、微博等相关截图、网络宣传页等证据的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十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于2020年1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引证商标七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在商业信息、市场分析、商业询价、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八、九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BOBO”,其中文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五“舒芙蕾”,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