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710085号“GIGG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710085号“GIGG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27号

       

      申请人:吉歌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085号“GIGG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2552362号“GIGGLE”商标、第13450817号“gig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核准,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