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710085号“GIGG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27号
申请人:吉歌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085号“GIGG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2552362号“GIGGLE”商标、第13450817号“gig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核准,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