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82218号“四维百川SI WEI BAI
CH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87号
申请人:罗文修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82218号“四维百川SI WEI BAI 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4020407号“春尚云鼎及图”商标、第13883481号“汾州吉祥山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