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404127号“木子优游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404127号“木子优游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15号

       

      申请人:天津木子优游谷儿童游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鑫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04127号“木子优游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3912709号“ROBOT RABB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结构、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明显不同,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