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26554号“YRQ岩溶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26554号“YRQ岩溶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13号

       

      申请人:东阿县自来水公司岩溶泉水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6554号“YRQ岩溶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338488号“岩溶泉”商标、第19923359号“奕瑞琪 YR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表达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该裁定尚未生效,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岩溶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除“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外的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