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441748号“饭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36号
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41748号“饭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固有词汇或表达方式,未直接描述指定商品的特点,更不是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属臆造性标识,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现代汉语词典》对“饭”、“吧”的解释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