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504967号“FUR SILK SCRU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00号
申请人:舒伯特及舒伯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4967号“FUR SILK SCR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09204号、第29417266号、第1707398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出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至三可以共存,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