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907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998号
申请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07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187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申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撤销申请书;无效宣告申请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