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20477号“7KN POWERCEN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320477号“7KN POWERCEN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991号

       

      申请人:西门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0477号“7KN POWERCEN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4876号、第1438374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分别与两个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协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共存协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信号发射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手提电话”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