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074103号“SIVIGL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074103号“SIVIGL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989号

       

      申请人:凯撒•比安奇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4103号“SIVIGL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689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撤销决定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