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81015号“ZYIA ACTIVE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986号
申请人:赛亚安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1015号“ZYIA ACTIVE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04784号、第32725062号、第3760530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商标含义、显著性、构成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含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公司名称,属于企业商号。申请人注册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三处于实质审查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