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88161号“ZYIA ACTIVE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88161号“ZYIA ACTIVE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985号

       

      申请人:赛亚安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8161号“ZYIA ACTIVE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9511号、第28223650号、第34822891号、第35375941号、第3836993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及读音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五处于实质审查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含义,是申请人公司名称,属于企业商号。申请人注册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五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