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631827号“NEO アンメルツ ネオ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958号
申请人:小林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1827号“NEO アンメルツ ネ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14129号、第7403545号、第8015148号、第10423034号、第11782606号、第14289311号、第16190588号、第22918277号、国际注册第1320498号、第34233757号、第321005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整体构成要素、主要识别部分、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属于申请人对已有注册商标的延伸保护申请,在相关业界已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十、十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关于“NEO”、“TOOLS”、“TUBE”、“BLUE”、"EYE"、“Lens”的解释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十一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引证商标四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复审审理中,引证商标一、四、五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电热敷布(外科);奶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热敷布(外科);奶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