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32292号“米良道 MI LIANG D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767号
申请人:郭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慷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32292号“米良道 MI LIANG D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676837号“粮道订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高度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出租、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米良道”与引证商标“粮道订制”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良”字为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