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916714号“阿强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916714号“阿强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95号

       

      申请人:广州市阿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6714号“阿强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52864号“阿强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阿强哥”与引证商标文字“阿强哥”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日式料理餐厅;饭店;备办宴席;餐馆;提供会议室”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日式料理餐厅;饭店;备办宴席;餐馆;提供会议室”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