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823099号“FEDD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823099号“FEDDER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96号

       

      申请人:飞达仕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达德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23099号“FEDD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64458号“FEDDERS”商标、第22149334号“FEDD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的商品与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不类似,故二者也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18日